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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要求,以及国家轨道交通电气化与自动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科研报告、建设任务书的要求,特设立国家轨道交通电气化与自动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是中心的科学技术评议及咨询机构,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本中心科研、技术方向的宏观决策及重大问题进行咨询。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的宗旨是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本中心重大科技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推动轨道交通电气化与自动化领域的科技进步。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或行业制定的方针政策、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方向,研究中心科技工作的发展方向及重大科技问题,并向中心提出咨询意见或建议。 第五条 指导本中心科技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 第六条 受中心委托向中心提供本行业重大科研领域的国内外发展态势咨询。 第七条 受中心委托提供其他科技活动方面的信息分析和咨询等。 第八条 受中心委托,对中心申报的国家、省部级及成都市重大项目进行咨询和把关,对中心承担的国家、省部级及成都市重大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议、评估。 第九条 讨论中心及其他部门提出的有关科技问题。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由国内轨道交通电气化与自动化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技术管理水平、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代表性的专家教授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21-25名,秘书1名。每届任期一般为四年,可连任。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学科相关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2.长期并坚持在相关科研领域前沿从事科技活动及管理,研究领域较宽,近年成绩卓著; 3.学风严谨,作风正派,讲求民主,创新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强; 4.身体健康,能承担组织领导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知名技术专家或工程技术管理专家; 2.有突出贡献或有一定专长的科技工作者、科研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尽可能来源于本领域不同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各委员的产生,可由同行专家推荐、中心主任提名,经中心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中心管理委员会主任聘任。
第四章 制 度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技术委员会每年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通过决议时,须获超过到会委员1/2多数通过,在通过重大问题决议时,必须有超过到会委员的2/3多数(含书面投票)通过,形成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中心可视工作需要召集技术委员会临时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或采用书面通信方式,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为提高技术委员会咨询建议的正确性和可行性,技术委员会委员要加强对国内外重大科学进展的跟踪和研究,对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意见,从技术、经济诸方面进行论证。技术委员会有权要求中心各部门就审议的问题提供情况、资料和报告。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应跟踪、掌握本领域的技术发展方向,对委托的事项应积极进行调查研究并按要求及时写出报告或反馈意见。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对所讨论的问题充分阐明自己的见解。技术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内,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者按自动退出技术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在履行咨询评议职责时应按如下程序进行:技术委员会委员提出建议,由技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经技术委员会主任审签后送中心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技术委员会批准后即日起生效实行,解释权归中心工程技术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