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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对国家轨道交通电气化与自动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要求,以及工程中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任务书的要求,特设立国家轨道交通电气化与自动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 在学校领导下,管理委员会是工程中心设立的最高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相关单位间的关系。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负责组织落实上级主管单位要求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负责制定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参与研究重大科技项目、重大技术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五条 审查工程中心年度计划和总结报告。 第六条 监督和审查工程中心年度财务预决算。 第七条 协调工程中心与科技部、四川省科技厅及学校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由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9-11名,秘书1名。每届任期一般为四年,可连任。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列入学校工作序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程中心,负责日常工作。管理委员会秘书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一年的工作,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每次会议纪要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委员各项活动,拟定工作计划和总结,下达工作任务。工作计划和总结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审定。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通过决议时,须获超过到会委员1/2多数通过,在通过重大问题决议时,必须有超过到会委员的2/3多数(含书面投票)通过,形成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即日起生效实行,解释权归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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